2012/01/22

租客唔肯走...

http://www.hk-compass.com/landlord/LL4.htm

業主可在民政事務處做宣誓,然後拿租約、租單等證明文件向法庭申請執達吏史封租,排期約需 3個星期,除了必須繳付基本費用4,500元外,還須繳付拖欠租金的10%作為佣金。執達吏在封租後,會將屋內的物品變賣,以償還所有欠租,然而一般往宅的物品都不值錢,根本無法抵償欠租,由於封租並非收樓,故此,在拍賣屋內所有物品後,租客仍可居於該空置單位,繼續欠租。

他說,租客拖欠租金,業主應向租客發出警告信,信中內容必須寫明若租客在某一個時間內仍未清租,業主會進行收樓程序,而業主必須將警告信存底。當租客於指定期間內無法清租,業主可向法庭申請訴訟及收樓,這類案件由入稟法庭至上庭約需3至4個月。

就算法庭判業主可以收樓,業主也要於單位門外貼出寬限通知,給予租客清租的機會,寬限期為21天。若租客仍不理會,業主可向法庭排期申請執達史趕走租客,如果租客不合作,執達吏可以破門入屋進行收樓。申請執達吏需3星期至1個月時間,收費4,500元,但毋須收取任何佣金。

律師更說,除非租約上註明租客欠租,業主可停止供應水電,否則業主在截水電後,根本沒有提供一個可以居住的單位給租客,租客可循民事控告業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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